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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北京继承律师网的创办者、首席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亚太地区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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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继承财产的处理及法律适用
北京离婚继承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01-28 浏览次数:2080
一、 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1)无人继承财产是指尽管继承已经开始,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人接受继承或受领遗赠。
(2)对于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归属国库或其他公共团体。
但国家或其他公共团体是以什么资格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其实践和学说有以下三种情况:
①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将无人继承财产视为无主物,通过先占权而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②将国家作为最终的法定继承人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③我国《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二、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解决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冲突规则主要有两种:一是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这为主张继承权主义的国家所采用;二是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这为主张依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所采用。
原苏联和东欧国家间及东欧国家间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普遍就涉外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般是无人继承的动产交还给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国籍国所有,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所有。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解答意见,在我国境内死亡的外国人,遗留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如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依我国法律处理,两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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