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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瑞雷律师,北京继承律师网的创办者、首席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亚太地区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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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
北京继承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03-16 浏览次数:189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书遗嘱应当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见证人的见证必须是全程见证、同时见证。即见证人必须从始至终一直在场,并且同时在场,不能先后见证。
三、见证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四、见证人不能是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比如亲戚、朋友、债权人、债务人等。
五、代书遗嘱必须由见证人之一代书,最好采用亲笔书写,不要采用电脑打印的方式。
六、立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字,最好签字后再摁自己的指印。
七、代书遗嘱应当注明日期。
八、代书遗嘱形式一般适用于遗嘱人不会用文字表达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思或者因某种原因不能亲笔书写遗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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